本單位向宜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窗口或襄陽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專欄申請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已知曉《宜城市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并聯審批實施細則(試行)》相關內容和具體要求,申請辦理的項目,符合簡易辦理流程要求,現鄭重作出如下承諾,該承諾為本單位真實意思表示,并由本單位承擔法律后果:
一、本單位保證申請時提供的資料和數據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二、本單位保證提供的文字資料、圖紙資料、電子資料內容一致。
三、本單位保證申請時提供的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省、市地方技術規范規定,并加蓋設計單位出圖章及設計負責人簽字、施工單位公章及施工負責人簽字。
四、本單位在申請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并聯審批事務中或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違反承諾事項有下列行為的均屬失信行為:
(一)可以通過及時整改消除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影響的,屬于一般違規失信行為:
1、實際建設過程中管線路徑出現較大調整的,但可以通過及時整改消除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影響、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施工方案變動,影響沿線道路交通,但可以通過及時整改消除影響的。
3、提供不準確、不完整、不規范數據、圖紙、文件等申請要件材料的行為和圖紙與數據不一致的行為,但可以通過及時整改消除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影響、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承諾事項的嚴重失信行為:
1、提供虛假文件、數據、圖紙等申請要件材料的行為。
2、管線設計方案造假,管線位置、長度或穿越城市道路長度超過簡易辦理流程適用條件規定的。
3、施工方案造假,影響周邊道路交通,引起訴訟或群眾上訪。
4、違反承諾事項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被認定存在違反承諾事項的一般違規失信行為的,在一年內不能申請辦理、承接設計或施工本市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項目。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被認定存在違反承諾事項的嚴重失信行為的,在三年內不能申請辦理、承接設計或施工本市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項目。
建設單位違反上述承諾,三年內不再適用水電氣接入外線工程簡易辦理流程。
六、本單位已知曉違反承諾后果,并愿意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名稱): (公章)
項目負責人: (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單位(名稱): (公章)
項目負責人: (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